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日期:2023-05-04

残疾人“单人单户”领取低保政策分析和盘点

(残疾人“单人单户”领取低保政策分析和盘点)

  

30个省份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出规定。在《“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中指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省市重度残疾人“单人户”纳入低保最新进展一览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规定,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同时,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按照当地低保某一档次进行保障。自7月1日起,各地根据摸排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认定,并落实保障待遇。

  

  

山东省

  

2020年山东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的保障力度。

  

适度扩大城乡低保覆盖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济南

  

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针对社会救助与扶贫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超过低保标准后,可继续保留低保待遇12个月,确保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辽宁省

  

2020年7月,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救助,我省日前确定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

  

辽宁省明确,低保、低收入家庭按户申请,特殊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低收入家庭标准应按照1.5倍至2倍低保标准确定,具体由各市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大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确:困难家庭中依靠其他成员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沈阳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不需要单独立户也可单独申请低保。

  

江苏省

  

江苏省出台《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金湖、睢宁、新沂等地均出台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

  

扬州市民政、财政、扶贫办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具有本地户籍、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靠家庭成员供养且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及重大疾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简称“单人保”政策)。

  

广东省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作为《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标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并进一步扩大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做到“保人”和“保户”相结合。其中,“特殊”残疾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第十条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哈尔滨市

  

哈尔滨规定,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关于“生活困难”,要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1.5倍的条件,同时符合依靠家庭、无法单独立户、成年、无业、重残的条件。

  

江西省

  

《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云南省(暂未找到省级规定)

  

——昆明市

  

云南昆明市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低保。

  

贵州省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甘肃省

  

《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规定:农村家庭主要成员为重度残疾且缺失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家庭,列为一类保障对象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北京市

  

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规定:没有房产、没有工作,只能依靠监护人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立户申请低保。

  

市残联研究室主任杨泰峰介绍,在这部分人群中,有些成年无业的残疾人只能靠家庭供养,生活非常困难。

  

据了解,残疾人本人如果没有房产,就不能单独立户,但北京市现有低保政策是按同一户口簿上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来计算的,有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残人,由于无法离开监护人或没有房产,只能和父母一起生活,父母若有退休金等收入,就可能无法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据统计,目前纳入低保政策的残疾人有3.6万人,还有近3000人因为无法纳入低保,只能申请重残补助。“今后,对于这部分残疾人,只要单独申请低保,我们视其为单独立户,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杨泰峰直言,“这等于对他们进行了一种兜底保障。”

  

广东省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作为《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标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并进一步扩大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做到“保人”和“保户”相结合。其中,“特殊”残疾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青海省

  

青海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单人施保的条件:已成年靠家庭供养无业且无法单独立户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及现行政策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湖北省

  

湖北省民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明确了低保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时限要求、资金发放等方面的细则。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按所属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四川省

  

省民政厅发布《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提升保障标准,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申请程序为,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

  

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和深度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海南省

  

《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核查。

  

——海南三亚

  

出台《三亚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办法》指出,在生活供养方面,三亚市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者,可分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保障标准可上调1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重庆市《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计算。”

  

吉林省

  

吉林省《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河北省

  

河北《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规定,将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并提出申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罹患21种重大疾病、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

  

对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适当提高低保补差标准。

  

  

河南省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山西省

  

《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后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湖南《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正式下发,明确和细化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并建立了低保渐退机制。方案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此外,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对于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同时,对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陕西省

  

《陕西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规定:将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西安

  

2017年5月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将原低收入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扩大到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同时,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或靠亲友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安徽省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明确,家庭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家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按照新规可分户但不分家,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济上得到一定保障,生活上依然可以由亲属照料。

  

浙江省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

  

1.实施对象拥有浙江省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2.保障内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上海市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福建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文章来源:残之家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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