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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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户籍窗口办事指南)
一、立户、分户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三)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分户。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私有房屋产权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户口申报
(一)出生申报: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或其他亲属应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等合法有效证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持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下同)
(二)收养申报:
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子女申报户口的,收养人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和市局出具的《收养子女DNA检验比对证明》,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恢复申报:
1、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亲属户口簿,向原籍地或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公民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持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及亲属户口簿,向原户口注销(原籍)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3、原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的,应持《刑满释放证》及亲属户口簿,向原户口注销(原籍)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4、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及亲属户口簿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四)户口补登、补录: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五)其他情形申报:
1、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持省侨办的批准证明,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同胞定居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4、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户口注销
(一)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持死亡公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国外死亡的,应同时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个人翻译的死亡证明材料、翻译机构或个人翻译资质的证明材料。
(二)入伍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户口注销通知单》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户口注销通知单》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单》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其他户口注销情形:
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他非法登记户口的,当事人应持双(多)方户口簿、身份证,前往非法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户口迁移
(一)区内户口迁移:
1、所内移居:因搬迁或直系亲属三投靠(夫妻、父母、子女)办理户口迁移的,当事人应携带购房手续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迁移申请。
2、各所之间户口迁移:因搬迁或投靠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的,当事人应携带购房手续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向相关派出所提出迁出、迁入申请。
(二)区外户口迁入(非转农除外):
1、夫妻一方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另一方可申请投靠配偶落户。应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本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成年子女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该成年子女落户。应提供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成年子女本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父母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离异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落户。应提供投靠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本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应提供《收养证》、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和被收养人户口簿。
5、在区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应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契税证)。
6、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随军证明,向军人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7、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持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合法稳定住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可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
8、在本地经商六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挂靠在亲友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向挂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9、在本地企业务工两年以上,并参加本地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挂靠在亲友处。应提供《务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被投靠人户口簿,向挂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10、本地企业聘用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人才申请区外户口迁入本区的,凭办理户口准予迁入的各类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迁入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签、分局户政科审批后,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迁出区外:
当事人应携带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四)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办理户口迁出时,需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提供《新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2、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大中专院校所在地派出所落户的,可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凡已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创)业单位或就(创)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办理户口迁出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页)、《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时,应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证明或创业证明、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亲友户口簿。
5、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页)、《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时,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及原迁出户口簿。
6、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需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办理户口迁出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户口项目变更
(一)户主变更:
原户主死亡或其他原因注销户口的,可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应提供该户户口簿、新户主身份证、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姓名变更: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校生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出生日期更正:
1、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2、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民族变更:
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2、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五)性别变更:
1、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2、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2)变更性别的;
(3)更正出生日期的。
2、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2)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3)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4)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5)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6)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3、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六、非转农
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毕业后2年内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并根据本人意愿恢复农业户口。
办理户口非转农时,需提供入学时迁出的《户口迁移证》的存根、身份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原迁出户口簿。
七、二代身份证
(一)本人持户口簿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申领二代身份证手续。原已办过一代身份证初次换领二代身份证的,要携带一代身份证进行核对。
(二)本人持派出所出具的《免费照相通知通》,前往二代证免费照相点照相。
(三)本人持户口簿、二代证照相回执单及1寸照片两张,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指纹二代证。
(四)收到派出所发送的领取身份证短信后,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办证派出所领取身份证。
(五)身份证免费照相点地址:
1、赣江二代证免费照相点:大公路36号赣江派出所;
2、解放二代证免费照相点:新赣南路6号解放派出所;
3、水南二代证免费照相点:水南镇金龙路16号水南派出所;
4、水西二代证免费照相点:水西镇赤珠村水西派出所;
5、沙石二代证免费照相点:沙石镇峰山大道沙石派出所;
6、沙河二代证免费照相点:沙河镇公园东路16号沙河派出所。
八、二代临时身份证
已办理二代身份证但尚未到证,又急需用证的,可持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分局户政科申请办理二代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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