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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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证办理指南(户口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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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户籍相关证明手续
一、公民个人户籍证明的出具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个人申请出具本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二、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的出具
公民申请出具下列户籍信息证明的,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受理。
(一)户籍档案中曾经记录的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二)户口注销情况。
(三)户口迁移情况。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户籍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变更更正手续。
三、公民身份信息变更记录证明的出具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用证部门记载身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需要出具公民身份信息变更记录证明的,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受理。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登记项目变更前且有户籍记录的信息。
(二)公民身份证号码曾因与他人重错号,有重错号纠正记录的。
(三)公民身份证号码由十五位升级为十八位的。
(四)因行政称谓变化,我区行政代码由变为或的。
四、公民身份认定证明的出具
因公民登记有一人多证(号),同证不同人,双重身份造成公民身份信息不一致,公民申请出具身份认定证明的,户籍地派出所应当受理,经调查确认该公民真实使用的身份信息后进行纠正,并为其出具认定证明。
五、不予出具的各种证明
申请人申请出具下列证明时,派出所不予受理。
(一)死亡证明。
(二)健在证明。
(三)实际居住地证明。
(四)是否为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五)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户口登记信息以外的关系证明。
更正其它项目
由于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差错的,不论是本人自动申请更正,或者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经查证核实的,予以更正。
分户变更
1.分户变更条件: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分家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固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普洱市思茅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4)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5)《居民户口簿》;
(6)本人居民身份证。
2.户主变更条件: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分家、原户主年龄偏大等原因而发生的变更。
申报材料:
(1)原户口自愿将户主关系变更为他人的申请书;
(2)《普洱市思茅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居民户口簿》;
(4)本人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申报人持“申报材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办理:
(1)农村派出所(思茅港、龙潭、六顺、云仙、倚象派出所)辖区居民向辖区警务区室申请受理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窗口民警办理。
(2)城区派出所(回梓街、振兴路、南屏派出所、城北派出所)辖区居民向辖区警务区室申请受理审核—普洱市政务中心二楼公安业务中心审批办理。
申报人核对公安派出所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并签字确认。
4.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签发《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证5元。
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事项变更登记
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引起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非主要项目变更的,由户主或者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经审查属实的,予以变更登记。
更改户籍地址
户口所在地地址填写应符合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的通知》(公治〔2005〕269号)及省公安厅的要求,由于本人假报、错报或者民警工作失误录入错误的,经过核实,及时更改。
更正相片信息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出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人像信息采集错误的,由责任派出所查明情况后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附足以证明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报分局治安大队核准后,重新采集人像信息。
涉及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分局局治安大队按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要求协调解决。
纠正公民身份号码
发现公民身份号码重号或错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纠错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纠正。
更正出生日期
1.干部出生日期申报材料:
(1)《普洱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干部(职工)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5)干部的档案;
(6)《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等登记资料。
档案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由档案保管单位签章和提供人、复印人签名的复印件。
调查核实: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审批权限:派出所所长审核、分局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
更正办理:经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的,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2.其他公民出生日期的更正。其他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但是,确有错误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申报材料:
(1)《普洱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其它提供村(居)委会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5)《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等原始证明材料。
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证件予以证明。派出所审核时,发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实有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等内部资料记载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应予更正的,由复印人签名、核实民警签名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后一并上报审批。
调查核实: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审批权限:派出所所长审核、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
更正办理:经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的,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3.多次变更出生日期的更正。对曾有出生日期更改记录,再次提出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确因派出所登记错误的,由责任派出所查明情况后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按上述规定报批。
出生日期更正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4.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办结。
5.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1.变更民族成份。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照《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和《普洱市公安局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变更更正民族成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公治〔2010〕6号)规定执行。确需变更的,由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
申报材料:
(1)《普洱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普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文件;
(3)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审批权限:派出所、分局治安大队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
变更办理:经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的,由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2.更正民族成份。公民的民族成份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出现登记错误的,由责任派出所查明情况后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附足以证明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按上述规定报批。
3、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办结。
4、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性别变更更正
1.变更性别。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
申报材料:
(1)《普洱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审批权限:派出所所长、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治安支队核准。
变更办理:经市局治安支队核准的,由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2.更正性别。因派出所登记错误的,由责任派出所查明情况后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分局治安大队核准后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或者更正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3.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办结。
4.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恢复户口
因申报人故意假报、错报或者民警粗心大意、工作失误错误注销他人户口的,由责任地派出所查明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普洱市政务中心公安业务窗口领导批准后恢复户口。
户口注销登记
(一)死亡注销。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未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其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二)入伍注销。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县级武装部提供的入伍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应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出国注销。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应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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