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2-05

户口办理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具体分类情况说明汇总

(户口办理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具体分类情况说明汇总)

  

一、姓名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属在校学生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

  

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书面申请;

  

□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有工作单位(在校学生)的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就读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

  

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依据之一;

  

□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

  

(二)受理条件

  

□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2010年1月1日后办理了出生登记、户口补录、户口迁移、出生日期更正业务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出生日期更正申请。

  

□16周岁以上系统未采集头像人员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一律要先行采集当事人头像信息后再受理变更申请。

  

□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含伪造或相关部门违规开具的虚假证明材料)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2010年1月1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

  

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一)民族变更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及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二)民族更正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移证等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

  

的凭证之一;

  

□县市区民委出具《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更正(纠错)证明》;

  

□对于当事人“民族”项目不属于其父母任何一方民族成份等

  

有明显逻辑错误的,查验其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信息,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更正。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

  

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性别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性别变更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

  

(二)性别更正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

  

(三)办理时限:性别更正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性别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6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五、其他辅项信息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更改辅项信息相关的有效凭证。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当场办结。

  

六、户口补登补录

  

(一)从未登记户口人员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出生证明材料(或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村(居)委会证明;

  

□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意见(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

  

(二)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人员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

  

□村(居)委会证明;

  

□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

  

(三)公民个人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收养人书面申请;

  

□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村(居)委会证明。

  

(四)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需提交材料清单

  

□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村(居)委会证明。

  

(五)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需提交材料清单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移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村(居)委会证明;

  

□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

  

(六)办理时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6周岁至60周岁以内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8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公安机关9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七、立户、分户登记

  

(一)家庭户立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书面申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左边落户通右边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家庭户分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书面申请;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

  

□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居民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三)集体户立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单位书面申请;

  

□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

  

(四)办理时限

  

家庭户立户、分户,手续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当场办结。集体户立户由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清单

  

□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九、出生登记

  

(一)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身份证);

  

□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二)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落户单位接收证明。

  

(三)湖南户籍居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系相应的身份证件);

  

□落户单位接收证明。

  

(四)湖南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证明。

  

(五)收养上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凭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户口迁入登记

  

(一)夫妻投靠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当事人书面申请;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二)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当事人书面申请;

  

□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三)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监护人)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父母(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父母(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

  

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四)离婚回原籍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

  

□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迁入农村地区的,村委会须出具当事人实际居住证明)。

  

(五)收养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收养人书面申请;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

  

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七)家属随军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八)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投靠人书面申请;

  

□结婚证;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军人相关证件及居民身份证;

  

□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九)务工经商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劳动合同或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落户的,还须提交劳动合同或工商(企业法人)执照满一年,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购房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与银行按揭协议或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凭证与房屋规划许可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一)居住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居住证(从2013年11月21日起,在城镇实际居住地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他人合法私有住房(须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依法办理居住证满两年的);

  

□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二)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单位在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签订的劳动合同需满一年,还需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三)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在评选推荐地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四)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1、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

  

□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

  

2、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

  

□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迁入人员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的工作单位在设区市市辖区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须满一年,且还须提供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4、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

  

□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

  

□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十五)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户口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

  

□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部队师级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

  

□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六)刑释解教人员户口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

  

1、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

  

□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2、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等相关证明;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七)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

  

1、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的: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2、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房屋权属证明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3、在就业地落户的:

  

□迁入人员书面申请;

  

□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就业单位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八)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需提交材料清单

  

□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华侨回国定居的,凭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单位接收意见。

  

(十九)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材料清单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公民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在定居地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二)办理时限

  

由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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