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社保    人气:0    日期:2023-02-20

安徽逮捕一女村支书,虚增工程款、申请廉租房、城镇低保等谋利!

(安徽逮捕一女村支书,虚增工程款、申请廉租房、城镇低保等谋利!)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30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3年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金寨县,1988年7月任原**乡政府计生专干;1990年1月任原**乡计生办主任;1992年3月任**镇计生办副主任;1999年6月挂任**镇**村第一书记;2003年1月任**镇**办主任兼社保所所长;2009年7月至今任**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2日由金寨县监察委会决定留置并执行,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拘留,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涉嫌贪污8.615万元

  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工程款8.6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张某甲擅自安排梅山镇潭湾社区工程老板杨某甲承包红村社区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该项目实际工程款为5万元,项目报账前,张某甲指使杨某甲虚增工程款2.615万元。2013年4月,红村社区副书记张某乙在梅山镇财政分局报销工程款7.615万元后将该款交给张某甲,张某甲将其中的5万元工程款支付给杨某甲,余款2.615万元被张某甲非法占为己有。

  (2)2013年9月,张某甲擅自安排杨某甲承包红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会议室维修工程项目,该项目实际工程款为8.万元,项目报账前,张某甲指使杨某甲虚增工程款5万元。2014年1月,梅山镇财政分局将该项目工程款13.万元支付给杨某甲,后杨某甲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将虚增的5万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收下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3)2018年3月,张某甲擅自安排杨某甲承包红村社区银河组石摆及房屋维修工程项目。该项目实际工程款为1.064万元,项目报账前,张某甲指使杨某甲虚增工程款1万元。2019年1月,梅山镇财政分局将该项目工程款2.064万元支付给杨某甲,后杨某甲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将虚增的1万元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收下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二、涉嫌受贿11.35万元

  2009年至2019年,张某甲在担任**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及影响力,为他人在申请廉租房、城镇低保及办理新生儿入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1.35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梅山镇小南京村居民舒某某现金0.5万元

  2009年,张某甲到深圳帮其丈夫治病,舒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帮助其政策外生育的次子赵某某办理入户,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深圳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后张某甲将其中的0.2万元送给梅山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某乙,杨某乙收下并帮助赵某某入户。

  (2)收受梅山镇红河社区居民张某丙现金0.5万元

  2011年,张某丙为希望张某甲帮助其政策外生育的次子张某丁办理入户,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委托红村社区居民张某戊、戎军在张某甲下班途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后张某甲将其中的0.2万元送给梅山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某乙,杨某乙收下并帮助张某丁入户。

  (3)收受红村社区居民兰某某现金0.1万元

  2011年,兰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城镇低保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4)收受红村社区居民蒋某某现金0.05万元

  2011年,蒋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城镇低保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5)收受红村社区居民陈某甲现金1万元

  2011年,陈某甲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6)收受红村社区居民方某某现金0.05万元

  2011年,方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城镇低保提供帮助,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0.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7)收受红村社区居民陈某乙现金0.3万元

  2012年,陈某乙为希望张某甲对其丈夫苏某某申请城镇低保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累计送给张某甲现金0.3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8收受红村社区居民朱某某现金0.9万元

  2012年,朱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儿子汪某某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9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9)收受红村社区居民邬某某现金1.1万元

  2012年,邬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城镇低保提供帮助,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0.1万元。2015年,邬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委托其亲戚潘光祝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张某甲均收下上述1.1万元。

  (10)收受红村社区居民吴某某现金1万元

  2012年,吴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11)收受红村社区居民张某己现金0.5万元

  2012年,张某己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12收受红河社区居民李某甲现金0.5万元

  2012年,李某甲为希望张某甲帮助其政策外生育的次子李铭睿办理入户,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后张某甲将其中的0.2万元送给梅山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某乙,杨某乙收下并帮助李铭睿入户。

  (13收受红村社区居民李某乙现金0.2万元

  2012年,李某乙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0.2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14收受红村社区居民张某庚现金0.05万元

  2012年,张某庚为感谢张某甲帮助其申请城镇低保,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0.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15收受梅山镇江店街道李某丙现金1万元

  2013年,李某丙为希望张某甲对其政策外生育的三子江某甲办理入户提供帮助,在江店某饭店送给张某甲现金2万元,张某甲将其中1万元用于缴纳江某甲的社会抚养费,余款1万元被其收下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16收受梅山镇小南京村居民陈某丙现金0.6万元

  2013年,陈某丙为希望张某甲帮助其政策外生育的次子杨某丙办理入户,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委托梅山镇小南京村居民杨某己在梅山镇某饭店送给张某甲现金0.4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后张某甲将其中的0.2万元送给梅山派出所户籍民警杨某乙,杨某乙收下并帮助杨某丙入户。后张某甲在金寨二中附近将陈某丙户口薄交还杨某己,杨某己再次送给张某甲现金0.2万元表示感谢。

  (17)收受红村社区居民江某乙现金0.5万元

  2015年,江某乙为希望张某甲对其妹江某丁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18)收受红村社区居民刘某甲现金0.1万元

  2015年,刘某甲为希望张某甲对其子刘某乙申请城镇低保提供帮助,在红村社区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现金0.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19)收受红村社区居民杨某丁现金0.3万元

  2015年,杨某丁为希望张某甲对其保留城镇低保资格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附近送给张某甲现金0.3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0)收受红村社区居民王某甲现金0.05万元

  2015年春节,王某甲为感谢张某甲帮助其申请城镇低保,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1)索取杨某甲现金0.1万元

  2015年,张某甲擅自安排杨某甲承包红村社区老干部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该项目工程款2.万元。2015年10月,红村社区报账员詹某某报账后将该项目工程款交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在其办公室交给杨某甲工程款2.万元,余款0.1万元被张某甲扣下据为己有。

  (22)收受红村社区居民芦某某现金0.5万元

  2016年,芦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3)收受红村社区居民王某乙现金1万元

  2016年,王某乙为希望张某甲对其申请廉租房提供帮助,委托红村社区居民马某某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1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4)收受红村社区居民杨某戊现金0.25万元

  2017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杨某戊为希望张某甲帮助其保留城镇低保资格,在张某甲下班路上累计送给张某甲现金0.25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25)收受红村社区居民马某某现金0.2万元

  2017年,马某某为希望张某甲帮助其保留城镇低保资格,在金寨二中教师住宅区张某甲家中送给张某甲现金0.2万元,张某甲收下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增工程款的方式,骗取工程款8.61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及影响力,为他人在申请廉租房、城镇低保及办理新生儿入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1.35万元,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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