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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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窗口 “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队伍正规化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指导部门和户籍公安派出所接待窗口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便民措施
第三条出生登记
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出生证必须经当地使馆认证);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办理步骤:
(一)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居民身份证、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三)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五)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年内(含12个月)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确无重复登记户口的,派出所应准予补办登记;新生婴儿跨年度入户不再需要出具在父母另一方的未入户证明。
(二)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会福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三)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四条户籍迁移
(一)申请办理迁入本市户口人员,凡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信息能在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网上进行核实的,不再需要回原籍开具户籍证明;
(二)本市公民办理结婚迁入、购房落户、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复员、退伍专业军人落户,不再需要社区民警签字,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凭相关资料实行一站式办理。
第五条上门服务
(一)预约上门审批服务:对企业、高校或其他需成批迁入本市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提供预约上门审批服务。
(二)特定人群户籍业务预约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公民办理户口、二代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可提供预约登记、上门拍照、送证等特殊服务。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受理及取证
(一)全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来的6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二)设置温馨提示牌。各户籍派出所统一制作温馨提示牌放置于户籍窗口醒目处,提示群众自申办居民身份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可到派出所领取证件,并在提示牌上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推行短信提示服务。增设“短信平台”,实现居民身份证办理实时告知。主要操作流程为:户籍民警受理居民身份证时收集群众手机号码录入“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证件到达派出所→户籍民警在“贵州省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证件核验到达登记→进入当地自建“短信平台”向群众发送领取证件短信提示。
(四)推行身份证二次邮寄。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实行身份证二次邮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收到省厅制证中心邮寄的身份证后,由治安大队把证件分拣到各派出所,并与邮局签订协议,要求将证件在2日内通过县(市、区)邮政局邮寄到派出所。无需二次邮寄的,派出所在接到治安大队的领证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身份证。
第七条因公(私)前往边境地区、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公民,可在金阳政务大厅当场办理。
第八条??放宽对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的统一制证手续。凡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单位集体办理《贵阳市居住证》,凭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贵阳市居住登记及居(暂)住证申领表》和派出所同意由单位专人来办证的证明,治安支队开辟办证绿色通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办理户籍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严禁冷、横、硬、推,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户籍民警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按规定着装佩戴警官证上岗,保持警容严整,对下班前来所办事人员,坚持接待、办理完毕后下班。
第十一条??凡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手续齐全的,必须当场办理;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群众明确告知应当完备的手续并发给“办理须知和警民联系卡”,确保群众第二次办结,杜绝让群众跑第三趟。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并签字。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上门服务;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以及高考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入学新生、参军入伍人员集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期间,开辟绿色通道,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十三条对办理户口、身份证的设备和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办理时,应做好登记并留下群众联系电话,待设备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群众前来办理。
第十四条规范户籍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户籍档案资料的安全存放。对居民的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十五条因公务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户籍室门前应设置民警去向提示,须向群众告知原因和恢复办理的时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贵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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