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日期: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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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辽宁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公通〔2020〕60号)精神,市直12个部门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葫芦岛市教育局
葫芦岛市民政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葫芦岛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葫芦岛市统计局
2020年6月5日
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辽宁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公通〔2020〕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广大农业人口就地就近转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综合承载能力,放宽落户条件,逐步取消落户限制。
--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落户工作。
--坚持统筹推进。不断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三)目标任务。明确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着力提高户籍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水平。
二、实行积极的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制定五类重点人群落户政策
1.农村籍学生:实行农村籍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口;毕业后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凭《毕业证》、《派遣证》将户口由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人才中心、应聘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处。除农村地区居民之间的“三投靠”外,继续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2.参军进城的人口:农村籍退役、复原军人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以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人口: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农村人口,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务工的农村人口,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以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推出引进人才落户政策
1.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服务“兴辽英才”计划,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城镇落户限制,不得设置年龄、应届、住房、就业等隐性条件,实行“零门槛”、“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批准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自学考试、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实际居住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亲属朋友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房屋登记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2.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和应届毕业生的户口迁入、迁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3.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博士后进出站人员落户审批权限直接下放至派出所。
4.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
5.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及入伍时户籍注销证明,可在城区落户。
(三)优化购房落户条件
1.购房落户不受房屋面积和房款金额的限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购房落户。
2.房屋所有权为夫妻共有的,允许夫妻一方单独落户;房屋所有权为一方单独所有或者与其他人共有的,另外一方不得以购房名义单独落户。
3.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且该地址无人落户,房屋所有权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落户。
(四)明确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范围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营业执照。
三、整体推进配套改革措施,做好相关政策之间衔接
(一)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持续增加居住证的发放数量,确保有意愿未落户的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要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扩展居住证的就业、教育、医疗、文化、社保、养老、住房服务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程序。随迁子女较多的城市,要加大教育资源供给,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全面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要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较多、办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城市做适当倾斜。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不断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统筹安排城市新增用地规模,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物质基础。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权益,认真落实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稳定农业转移人口预期。
(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按照国家《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提高源头调查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采用科学方法,推算评估全市常住人口总量。要做好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结构数据。
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深刻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新型城镇建设进程中的客观规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勇于担当,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功近利、急于求成。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阐释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广泛宣传落户条件、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主动性,营造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按照职责任务,抓紧研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形成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合力。各地要于2020年9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政策解读
2019年7月18日,全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户籍制度改革成效,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按照辽宁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公通〔2020〕60号)文件精神,市直12个部门制定了我市《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制定五类重点人群落户政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抓好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工作,制定了农村籍学生、参军进城人口、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五类重点人群落户政策,最大限度放宽落户迁移条件,全面提升市民化质量,确保完成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
《意见》推出引进人才最宽松的落户政策。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为我市吸引各类人才提供有力支撑,为优秀人才在我市安家落户提供优质服务。
《意见》优化购房落户的条件。分别对购房、租赁住房、夫妻共有房产等相关人员落户明确政策措施、放宽迁移政策、降低落户门槛。推出了租赁政府公共租赁房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私有成套房屋落户的政策,为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意见》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我市建立并实行《居住证》制度,简化了居住证办理程序,放宽了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对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便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对申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上门采集信息、集中受理制作。
《意见》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完善城镇化布局,维护进城农民的农村权益,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预期,让他们安心进城落户,增强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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