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日期:2023-04-02

7类博士拿不到补贴!深圳人才政策重大调整

(7类博士拿不到补贴!深圳人才政策重大调整)

  

日前,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显示,深圳市已于4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新的人才引进政策,根据文件显示,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元/人。此前,博士入户深圳的一次性补贴为元/人。

  

  

4月初,深圳市人社局就曾发布《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引进博士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生活补贴。

  

  

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以下统称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年龄需在35岁(含)以下,年龄计算以引进时间为判断时点。其中,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日期为准。引进审核文件是指应届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招调通知、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次在深圳通过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事中心)具体负责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将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资金纳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事中心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资金指标。

  

第六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元/人。

  

第七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由新引进博士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

  

第八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领条件如下:

  

(一)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

  

1.取得深圳户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在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下同)。

  

4.续发申请时仍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学历、引进身份等条件以办理引进手续时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1.具有以下身份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申请人身份信息应当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信息登记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须分别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在社保部门进行信息变更或合并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信息文件。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其中以国(境)外学历学位申请的,应当取得我国承认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以国内学历申请的,以国家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记载的学历为准。

  

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

  

4.续发申请时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社会保险是指新引进博士人才通过工作单位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5个社保险种(社保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

  

1.首发申请。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核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应当在首次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在新引进博士人才引进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2.续发申请。首笔补贴资金发放后,申请人符合续发条件且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一致的,无需提出续发申请,由系统自动发起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与首发申请单位不一致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在符合续发条件的3个月内通过系统提出续发申请,且申请时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续发条件。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生活补贴申请资格。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后,可以在公示结束前撤销补贴申请。公示结束后,不得撤销补贴申请。

  

(二)审核。生活补贴审核分为首发审核和续发审核。通过系统对接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自动比对申请人的户籍、社保缴纳、引进时间等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比对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系统告知审核不予通过的理由。

  

申请未通过首发审核,但仍在申请有效期内的,可以再次提出首发申请。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续发条件的,续发审核终止,不得再次申请发放生活补贴。

  

(三)公示和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新引进博士人才,于次月在本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申请人纳入补贴发放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生活补贴款拨付至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发放手续。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生活补贴资金之日起30日内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申请人所在单位因账户信息不准确造成补贴发放不成功的,在更正信息后纳入下一个拨付周期发放。

  

第十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相关书面材料到相应的受理部门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撤销生活补贴申请的;

  

(三)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审核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新引进博士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生活补贴:

  

(一)属我市(含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二)已领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含原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

  

(三)根据《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或省有关博士后支持政策等,已领取博士后生活补贴的;

  

(四)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已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

  

(五)根据《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0号),已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

  

(六)根据本办法领取过生活补贴的;

  

(七)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3号),已领取香港青年生活补贴的。

  

第十二条生活补贴申请实行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诚信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供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所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生活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占用、挪用、截留生活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利用虚假信息或材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的,取消申请人的补贴申请资格。如已领取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或追回,并将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的不良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人及所在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请人领取生活补贴的资格条件,通过系统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对经过数据比对仍无法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应当采取书面核查、现场核查、申请人补充材料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核实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新引进博士人才自引进我市之日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一)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市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清单为准,市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准);

  

(二)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所得高于深圳工资薪金所得的(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准);

  

(三)非在深圳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人社局;文章仅作分享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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